【周五荐读】《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卡塔尔诉阿联酋案
编者按
就卡塔尔诉阿联酋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一案,国际法院于2月4日作出判决,支持了阿联酋的初步反对意见,裁定国际法院无管辖权,自此终结了本案。
机智的小编从判决书中推测(见下图),本案是薛捍勤法官在担任副院长期间执笔,是较为罕见的由中国籍法官执笔的国际法院判决,故概要并编译如下,以飨读者。
翻译、采编 | 汪梅清
2021/03/26
案情概要
2018年6月11日,卡塔尔针对阿联酋在联合国海牙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后者涉嫌违反1965年12月21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以下简称“公约”)。卡塔尔主张,阿联酋于2017年6月5日起颁布并实施了针对卡塔尔人原籍的一系列歧视性措施违反了《公约》内容。阿联酋针对卡塔尔的主张提出两项初步反对意见。
海牙国际法院主要针对卡塔尔与阿联酋在三个主张上的争议进行审理,判定是否对该案件具有属事管辖权。
Photo from ICJ official website
第一个争议是:双方对于《公约》第1条第1款中的“原籍(national origin)”一词是否包括现有国籍(nationality)的问题存在分歧。卡塔尔认为,《公约》第1条第1款对种族歧视的定义中“原籍”一词包括现有国籍,因此,卡塔尔所申诉的措施属于《公约》的范围。阿联酋辩称,“原籍”一词不包括现有国籍,《公约》并未禁止卡塔尔公民现有国籍的区别对待。法院通过采用维也纳国际公约第31条和32条对条约的解释并参考审查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地区人权法院的做法,结合《公约》上下文以及其目的和宗旨,对“原籍”一词进行解释,认为“原籍”一词的通常含解释为不包括现有国籍。《公约》的目的不是要涵盖基于国籍而对人进行区别对待的每一种情况。基于国籍的区别对待是很普遍的,并体现在大多数缔约国的立法中。法院也指出,关于公约的各种草案中所载的种族歧视定义表明,起草者实际上确实考虑到了原籍和国籍之间的区别。
Photo from ICJ official website
第二个争议是:双方对于阿联酋对某些卡塔尔媒体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应包括在《公约》范围内的问题存在分歧。卡塔尔认为,阿联酋某些媒体公司采取的措施侵犯了卡塔尔人的见解和言论自由权,这一做法违反《公约》规定。阿联酋则认为,卡塔尔关于卡塔尔媒体公司的主张不属于《公约》的范围。《公约》不包括公司,《公约》只适用于自然人。法院指出,《公约》仅涉及个人或个人群体。尽管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a)项,“各缔约国承诺不从事任何针对个人、群体或机构的种族歧视行为或做法”,但法院认为,“机构”并不包括本案中的媒体公司。从《公约》的上下文并结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来理解,“机构”一词是指代表个人或个人群体的集体团体或社团。因此,法院认为,卡塔尔关于卡塔尔媒体公司的第二项主张不属于《公约》的范围。
Photo from ICJ official website
第三个争议是:卡塔尔将其描述为对卡塔尔原籍人的“间接歧视”的措施是否属于《公约》范围之内的问题。卡塔尔认为,“驱逐令”和“旅行禁令”以及阿联酋采取的其他措施的目的和效果是在历史文化意义上“间接”歧视卡塔尔原籍的人。 阿联酋则认为,本案中不存在“间接”种族歧视。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基于卡塔尔国籍而采取的措施可能会对在卡塔尔出生的人或者父母是卡塔尔人,或者住在阿联酋卡塔尔的公民的家庭成员产生附带或次要影响,但是这并不构成《公约》意义上的种族歧视。法院认为,卡塔尔所控诉的各种措施,无论从其目的或效果来看,都不构成对卡塔尔人作为一个独特社会群体基于其原籍的种族歧视。法院还认为,批评一国或其政策的声明不能被定性为《公约》意义上的种族歧视。因此,法院认为,即使卡塔尔所控诉的支持其“间接歧视”主张的措施得到了事实的证明,这些措施也不能构成《公约》意义上的种族歧视。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于2021年2月4日公布判决:支持阿联酋提出的第一项初步反对意见,主张根据《公约》第22条,法院在本案中不具有属事管辖权;同时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审查阿联酋提出的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裁定其无管辖权受理卡塔尔国提交的申请。
文末福利
国际法促进中心已将判决翻译为中文,
赶快添加CIIL小助手
(长按下方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
发送关键字“卡塔尔诉阿联酋”
领取判决翻译(中英文对照版)吧。
【周三不摸鱼】《东西街》:当代国际刑法中的群体权利悖论
【周日吃瓜】主权vs人权:纳卡案评析
【回忆录】悼念亦师亦友徐宏大使
【周日吃瓜】什么样的罪孽可以让美帝把一位95岁的老人驱逐?
CIIL
| 把 中 国 带 到 国 际 法 的 前 沿 , 把 国 际 法 带 到 中 国 华 人 的 身 边 |
美编 | 郑晓娇